2022年10月,A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自行开发的办公楼项目,共取得收入(不含税)30000万元。A公司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了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650万元。与该办公楼项目有关的支出如下所示:
(1)为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为5000万元;
(2)该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2000万元(含加罚利息100万元),该部分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
(3)该项目发生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万元。已知A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A公司的办税人员认为:
(1)A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5000万元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均可以全额扣除。
(2)由于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因此A公司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5000+7000)×5%=600(万元)。
(3)A公司可以加计扣除(5000+7000)×20%=2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