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自产品牌的白酒,兼营批发、零售其他品牌白酒。2022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当月外购原材料,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同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2万元、税额0.18万元。
(2)将(1)中购入材料的50%及其他原材料18万元发出,委托乙公司加工M品牌白酒3吨,乙公司代垫辅料费用6万元,另收取加工费7万元,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3万元、税额1.69万元。乙公司无同类白酒,依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3)将自产的成本为30万元的5吨H品牌白酒由甲公司下设的门市部对外销售,本期售出6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9万元。
(4)将2吨自产N白酒用于职工福利,生产成本为2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5)将2015年9月份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的含税租金126万元,甲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