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软件生产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将退还的税款用于扩大再生产),主要开发和销售动漫软件,拥有固定资产原值6500万元,其中房产原值4000万元,2022年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软件产品给某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销售额7000万元签订买卖合同;为生产软件产品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3500万元、增值税税额455万元。
(2)3月末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从4月1日起将一批闲置设备出租给A公司,取得全年不含税租金收入120万元。
(3)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年底支付用于软件产品推广的含税广告费用1272万元,取得广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广告费1200万元,增值税税额72万元。次年初,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核2022年度纳税事项,发现以下问题:
①审核8月的35号凭证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
贷:资本公积 67.8
经查为接受捐赠原材料,企业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60万元、增值税税额7.8万元,企业已认证抵扣,该批材料全部用于软件产品的生产。
②企业会计未核算增值税退税金额、房产税及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假设企业取得的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部分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说明:当地政府确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