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证据材料的选择和采纳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对于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 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这是题目中选项A的情况,因此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5.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6. 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这是题目中选项E的情况,因此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7.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这是题目中选项B的情况,因此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对于选项C和D,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是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的。因此,选项C和D不符合题意。综上所述,选项A、B和E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