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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市一家冰箱生产企业,2022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752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70万元,投资收益320万元,营业外收入850万元,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526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80万元,税金及附加120万元,销售费用1600万元,管理费用800万元,财务费用210万元,营业外支出360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430万元,后经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对其2022年度自行计算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核,发现相关问题如下:

(1)4月20日,购入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90万元、增值税税额11.7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6%,折旧费用已计入当年的成本、费用中。

(2)销售费用中包含了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1150万元,上年度超过扣除限额结转的广告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中包含了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80万元,新产品研发费用120万元。

(3)投资收益中包含了向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直接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38万元;从持股10%的被投资非上市企业撤回投资,分回银行存款196万元,初始投资成本120万元,撤资时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包含了通过市人民政府对灾区的捐赠60万元以及直接向环保建设组织的捐赠15万元。

已知:该公司选择将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2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
60.40
B
63.40
C

55.81

D
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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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所以本题中企业发生的120万元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的研发费用为120×(1+50%)=18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本题中企业购进的专用设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但企业选择将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所以企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9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本题中企业购进的专用设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但企业选择将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所以企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9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本题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60万元,会计利润为430万元,所以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为430×12%=51.6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6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1.6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本题中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本题中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本题中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为75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为7520×5‰=37.6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0×60%=48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外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扣除。”本题中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外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以及由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下列支出,准予扣除:(一)企业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本题中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本题中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需要调整。

所以,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430+(90+11.7-90)+(1150+30-1150)+(80-80×60%)+(38+196-100)-(120-120×50%)-60-(15+360)=401万元。

所以,该企业应纳所得税=401×25%=100.25万元。

故,该企业202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万元,最接近的选项是48.31万元。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该企业202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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