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A、B、C、D都是法人公司Hawk的雇员,同时,A和C还是该公司的个人投资者,2022年Hawk公司实施如下激励措施:
(1)A先生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6月该公司为A购买价值3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供其使用,车辆所有权登记在A先生名下。
(2)B先生每月工资收入7000元,1月因营销业绩优异被评为优秀员工,公司为其支付旅游费共计3万元作为奖励。
(3)C先生每月工资收入9000元,8月公司以企业资金为C的妻子支付消费性支出100000元。
(4)D先生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公司每月向其再支付公务用车补贴2000元,当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40%。另外,D利用业余时间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每月从个人独资企业领取工资3000元,当年以该独资企业的资金20万元购买小轿车一辆自用,车辆所有权登记在D先生名下,当年该独资企业申报生产经营利润-15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除业主工资和购买车辆支出的费用外,其他收支都符合规定。
已知:除上述收入情况外,A、B、C、D四位公民再无其他收入,且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D先生的年减除费用6万元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附表1:综合所得税率表
附表2: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附表3:经营所得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