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个人兴办个人独资企业A,并与乙个人共同兴办了合伙企业B,甲乙两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为6∶4。2022年个人独资企业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9万元。2022年合伙企业B的经营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220万元。
(2)营业成本78万元。
(3)税金及附加26万元。
(4)销售费用20万元,其中广告费10万元、业务宣传费1.90万元。
(5)管理费用35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0.36万元、工资总额13.60万元(其中合伙人乙工资为0.96万元,6名从业人员工资12.64万元)、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2.52万元、12月份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价值15万元。三项经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6)财务费用2.80万元,其中从某企业借款20万元资金周转,偿付利息2.6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10%。
(7)乙个人将其自有的小轿车在自己和家庭使用的同时,经常提供给B企业使用,当年共发生修理费、加油费16万元,但很难划分企业使用和乙自用比例。
已知:合伙企业2021年亏损10万元。甲个人选择在合伙企业B扣除生计费。
附表:经营所得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