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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22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投资收益6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共606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480万元。2023年3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2022年度业务处理存在以下情况:

(1)6月购置列入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废气处理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企业按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经事务所建议企业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11月购入新建办公楼,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支付不含税金额5000万元,增值税450万元,已在当月底办齐权属登记并对外出租。年底取得本年不含税租金收入10万元,收入已入账。已按规定计提折旧,但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入成本费用合理的实发工资1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6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为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7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30万元。

(4)企业自主研发活动发生支出12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委托境内科研机构研发支付100万元。

(5)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67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未扣除广告费30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某老年大学捐赠60万元,直接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3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10万元。

(7)投资收益中含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30万元,投资于A股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20万元,该股票持有6个月时卖出。

已知:该企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24元/平米。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A

188.17

B

218.17

C

138.17

D

1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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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优惠,是指以下情形:(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具体办法、捐赠扣除目录和捐赠扣除的比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资产损失,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在一个月内或者一个季度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当月或者当季次月15日前预缴税款;当月在季度结束后,应当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以名义价值为计量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扣除,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按照其规定计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非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所称“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且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的境内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且由该居民企业实际控制的外国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且由该居民企业实际控制的外国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所称“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所称“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一条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所称“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扣除”,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按照其规定计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五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且由该居民企业实际控制的外国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七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八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九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二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四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五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受企业控制的独立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七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八条所称“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九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一条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三条所称“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扣除”,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按照其规定计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四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所称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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