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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该题已根据新大纲改编】某电器生产企业,2021年销售电器取得不含税收入15000万元,应扣除的相关成本10000万元;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应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等600万元;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2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4000万元,上缴的税金及附加3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的利润总额2300万元。经聘请的税务师对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核,发现有关情况如下:

(1)投入研发支出1000万元研发新产品和新工艺,其中600万元形成了无形资产,2021年4月1日取得专利证书并正式投入使用,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为10年,当年未摊销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400万元已计入费用扣除;

(2)期间费用包含的广告费2600万元,营业外支出包含通过市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款20万元;

(3)外购商誉支出100万元,并将摊销费1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中;

(4)6月1日至6月30日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建,发生改建支出432万元,一次性计入了当期费用中。该固定资产改建后从7月1日投入使用,租期三年。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

345.00

B

372.81

C

448.31

D

4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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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并可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回收金额;(二)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使以前期间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其账面价值已经部分恢复的,仍应当对可回收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并可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可回收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活跃市场中资产的估计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确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估计结果的变动对资产减值测试结论造成影响,应当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据此确定是否需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本条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包括:(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三)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四)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五)其他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评估、验收费用,与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纳税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企业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实际连续计算的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所得,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其价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为国务院有关规定所确定的适用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单位缴费率,具体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国务院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所称“具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数额、所依据的有关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证明已经制定的与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的工资薪金分配制度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且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制定该制度所依据的人事、财务、会计、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全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缴纳基数和费率为计算依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国务院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资产价值:(一)资本的利息;(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五)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职工福利费;(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所称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他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认定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所称申请认定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项目取得的所得。申请认定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所称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所称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就残疾职工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须报送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残疾人认定证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所称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二)项所称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四)项所称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项所称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六)项所称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七)项所称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八)项所称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的金额。企业按照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计算抵免限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九)项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认定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该企业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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