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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该题已根据新大纲改编】中国公民孙某申报2020年度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工资3000元,12月份另取得年终绩效工资30000元(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

(2)5月份孙某出售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00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

(3)7月份购入A债券20000份,每份买入价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1000元。8月份卖出A债券10000份,每份卖出价7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700元。

(4)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12月份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3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构捐给希望小学。

(5)2019年1月,任职企业授予孙某10000股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每股5元。2020年10月5日,孙某按照规定行权,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每股10元。

(6)从B国取得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0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
14000
B
4000
C
3760
D
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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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76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每次收入全额纳税。对于债券转让所得,按照每次收入全额纳税,每次收入额为债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和税费。

对于孙某转让A债券的情况,其收入额为(7-5)*10000-700=19300元,因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300*20%=3860元。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次数计算纳税,因此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860/2=1930元。

然而,孙某2020年1~12月份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3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构捐给希望小学,这部分捐赠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孙某每月捐赠的500元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每年最多可扣除500*12*30%=1800元。

因此,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30-1800/12=1766.67元,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按照次数计算纳税,因此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766.67/2=883.33元,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足1元的应纳税额免予纳税,因此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但是,由于孙某还有其他收入,因此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纳税额应当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300-1800)*20%=3660元。

但是,孙某2020年10月5日按照规定行权,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每股10元,因此孙某行权所得为(10-5)*10000=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20%=10000元。因此,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660=6340元,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按照次数计算纳税,因此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340/2=3170元。但是,孙某选择将年终绩效工资30000元不并入综合所得,因此该部分所得应当单独计算纳税。因此,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170+30000*20%=3760元。

因此,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760元,选项C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孙某2020年8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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