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从事小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其应纳税款核定为每月120元。
2023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零售行业的税收定额进行了调整,张某应纳税额调整为每月200元。
2023年5月10日,张某以定额过高为由未办理纳税申报。
2023年5月19日,主管税务机关向张某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张某随后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2023年5月28日,主管税务分局经调查取证,并报县税务局批准后依法送达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张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800元的罚款。张某后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缴纳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罚款有异议,没有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