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在共有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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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乙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应当经过甲、丙、丁同意
C
丁可以120 万元的价格对乙的份额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D
丙、丁可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E
若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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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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