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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在共有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乙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应当经过甲、丙、丁同意

C

丁可以120 万元的价格对乙的份额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D

丙、丁可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E

若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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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选项A错误,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丙之间转让份额,属于对内转让,且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因此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B错误,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选项C正确,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本题中,乙向第三人戊转让份额,丁可以120万元的价格对乙的份额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选项D错误,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仅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向第三人戊转让份额,丙、丁不可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选项E正确,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若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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