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其价值150万元的珠宝提供担保,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后,丙向丁借款90万元,以该珠宝设定质押。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珠宝。因甲和丙均未清偿各自到期债务,遂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本案担保物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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