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套别墅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交给乙居住,双方约定15天后付款,同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6月5日,甲又以600万元的价格将该别墅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于6月1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支付了120万元定金,承诺余款6月30日付清。6月12日,丙因急需资金,与丁银行贷款8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丙将该别墅抵押给丁银行。6月13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6月17日,乙向甲付清500万元房款后即向甲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丙找到乙,要求乙在一定期限内搬走,但遭乙拒绝。后来,乙以其所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法院解除甲丙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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