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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16年4月1日,李某和赵某在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均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未约定共有形式,且出资额也不能确定。一年后,赵某觉得汽车内饰陈旧,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花费3万余元,赵某付了3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李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李某认为赵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2020年8月1日,二人感情破裂分手,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汽车归赵某所有。但赵某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20年10月15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赵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20年10月20日,赵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于是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要求: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2016年4月1日,李某和赵某对房屋的共有及享有的份额属于(  )。

A
共同共有
B
按份共有
C
夫妻财产共有
D
准共有
E

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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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09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李某和赵某对房屋的共有形式没有约定,且出资额也不能确定,且二人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对房屋的共有视为按份共有。另外,根据《民法典》第310条,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出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李某和赵某对房屋的出资额不能确定,因此,对房屋的份额也不能确定,视为等额享有。因此,选项B“按份共有”和选项E“等额享有”正确。选项A“共同共有”错误。选项C“夫妻财产共有”错误,因为李某和赵某并非夫妻关系。选项D“准共有”错误,因为房屋不属于准共有的范围。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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