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李某和赵某在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均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未约定共有形式,且出资额也不能确定。一年后,赵某觉得汽车内饰陈旧,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花费3万余元,赵某付了3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李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李某认为赵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2020年8月1日,二人感情破裂分手,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汽车归赵某所有。但赵某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20年10月15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赵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20年10月20日,赵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于是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要求: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