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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
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

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
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E

丙公司和丁公司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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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D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保证责任的承担。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公司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理由同选项A、B。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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