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摄影爱好者王某在微博中发出“本人有一台黑色单反相机,现因身体原因,无暇在从事摄影,有哪位爱好者需要,可与我联系”。王某还附了几张相机的图片。6月5日李某看到遂留言问相机的价格。6月6日,王某留言“该相机刚买不到1个月,自己几乎没用过,现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6月7日,李某留言“我打算购买,不过价格有点贵,要是5000元卖我就买了”。6月8日,王某私信李某“这样吧,你要是诚心想要,就6500元吧,包邮,1个月内要是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并留言了微信账号。李某于6月10日加了王某的微信,说“我同意,我先支付500元,剩余价款自收货后分6次每月末支付1000元”。王某当即表示同意。6月15日,李某收到该相机。
6月30日,李某将相机出租给好友赵某,租期2年,月租金300元,双方签订合同,但未对租金支付方式作约定。赵某于租赁开始时支付了1年租金。
9月30日,赵某因工作变动需出国1年,经李某同意,赵某将相机转租给张某,租期1年,未签订租赁合同。张某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相机部分损坏,李某要求赵某赔偿。赵某提出相机系由张某损坏,应向张某索赔。
11月30日,李某连续2个月未支付相机价款2000元,王某催告李某在15天内支付。12月25日,李某仍未支付,王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占用相机期间的使用费。
2022年6月30日,李某要求赵某按照合同支付第2年租金,赵某不同意,要求李某减免租金,李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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