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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丁某订立遗嘱其死后留下的30万元遗产由三个子女平分。后丁某去世,其大女儿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丁某全部遗产由两个弟弟平分。现债权人赵某主张丁某生前曾向其借款36万元,并有借据为证。根据继承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
因丁某已经去世,所以其与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
丁某的债务由三个子女平分,每人偿还10万元
C
丁某的债务由三个子女平分,每人偿还12万元
D
丁某的债务以子女各自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剩余6万元可以不用清偿
E
丁某的债务以子女各自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剩余6万元由三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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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继承与债务清偿。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题中,丁某已经去世,但其与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其债务应由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因此选项A“因丁某已经去世,所以其与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说法错误。选项B、C,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取得的遗产权利”。本题中,丁某的大女儿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不应对丁某的债务负责,即不用偿还丁某的债务。因此选项B“丁某的债务由三个子女平分,每人偿还10万元”、选项C“丁某的债务由三个子女平分,每人偿还12万元”的说法均错误。选项D、E,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题中,丁某的三个子女中,大女儿放弃继承,因此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两个弟弟平分,其遗产价值为10万元,因此每人继承5万元,每人继承所得用于清偿丁某的债务,剩余6万元不用清偿。因此选项D“丁某的债务以子女各自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剩余6万元可以不用清偿”的说法正确,选项E“丁某的债务以子女各自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剩余6万元由三人平均分担”的说法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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