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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人格混同是否认公司人格的关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

A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不作财务记载的
B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C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D
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E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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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题目要求,我们需要考虑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人格混同是指公司的独立人格被股东所吸收,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界限不清,从而使公司无法独立承担责任。选项A: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不作财务记载的。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资金被股东无偿使用,且没有相应的财务记载,使得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界限不清,容易导致人格混同。选项B: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账簿和股东的账簿没有明确的区分,使得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也是人格混同的表现。选项D: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盈利没有明确的界限,使得双方利益不清,容易导致人格混同。选项E: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财产被记载在股东名下,并由股东占有、使用,使得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界限不清,容易导致人格混同。综上所述,选项A、B、D和E都是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选项C描述的是先抽走原公司的资金,然后再成立新的公司,这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不是本题要求的人格混同。因此,选项C不符合题目要求。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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