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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设立华兴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丙担任法定代表人。甲为设立公司之目的在搬运设备途中不慎将小明撞伤,后公司未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
由甲、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D
由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
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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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小明可以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是侵权人,因此应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丙作为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甲追偿。因此,选项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选项E“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是正确的。选项B“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选项C“由甲、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丁不承担赔偿责任”和选项D“由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说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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