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0%、20%、15%、5%。其中,甲以一批设备作价600万元出资,乙、丙和丁以现金出资。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不设监事会,乙担任监事,丙担任公司总经理。
2019年2月,股东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经营的B公司谋取本来属于A公司的商业机会,导致A公司损失100万元。股东丁知道此事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0年1月,丁因为公司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书面请求。A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和报告内容的请求。
2020年9月,甲因公司事务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车祸遇难。甲的继承人小甲主张继承甲的股东资格和董事长的职位,乙、丙、丁三人均不同意。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无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