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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重整期间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B
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
C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2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根据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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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选项A,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故选项A“重整期间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说法正确。选项B,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据此,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出资人组反对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其他各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债务人和某一组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由此可知,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表述错误。选项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据此,选项D“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2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说法错误。选项E,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出资人组反对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其他各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债务人和某一组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各组进行表决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由此可知,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根据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因此选项E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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