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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20年1月8日,债权人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债权人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债权人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1年后到期;债权人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

        2020年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债权人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

        2020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一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有(  )。

A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B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C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的
D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E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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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各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是,各次对该表决组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经债务人请求,应当适用本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各表决组均协商未果,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批准仍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结合题干,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同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另外,重整计划草案虽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最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生效,重整程序终止。因此,选项A、B、C、E均正确。

关于选项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与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相比,有利于债权人的,人民法院经听取意见,认为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仍不能批准的,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生效,重整程序终止,无需再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故选项D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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