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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一批货款5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与甲公司对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乙公司调查了解得知,甲公司管理混乱,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B
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还债,须提供甲公司资不抵债的证明
C
甲公司可以丙公司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
D
乙公司应当先要求丙公司偿还债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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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适用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因此,选项A正确。对于选项B,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错误,因为相关当事人不能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对此类主张不予支持。选项D错误,因为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因此,乙公司不能先要求丙公司偿还债务,然后直接申请甲公司破产。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公司欠乙公司一批货款5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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