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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21年3月,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  )。

A
王某,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B

李某,曾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公司于2020年6月结清欠款

C
赵某,由于收受贿赂被判处刑罚,刑罚于2018年1月执行完毕
D
高某,由于过失伤害被判处刑罚,刑罚于2019年3月执行完毕
E
刘某,2017年担任甲公司董事长,于2019年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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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D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选项A中,王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王某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B中,李某曾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但甲公司于2020年6月结清欠款,与李某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机构、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但是,上述机构、人员同意的除外。”因此,李某可以担任管理人。选项C中,赵某由于收受贿赂被判处刑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赵某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D中,高某由于过失伤害被判处刑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高某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因此可以担任管理人。选项E中,刘某于2017年担任甲公司董事长,于2019年卸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刘某不得担任管理人。综上,本题应选BD。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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