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7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1年3月1日前缴纳。C公司和D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C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D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C公司和D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须缴纳。D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9年6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9年9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20年7月1日,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F公司于当日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F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20年7月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2020年11月1日,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清查后结果表明:A公司的破产财产共200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0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1500万元,欠税款150万元,破产债权5000万元,其中B公司拥有破产债权1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