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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常年居住在A市的王某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户籍在B市,但常年居住在C市;小儿子王乙常年居住在D市;女儿常年居住在E市。自2010年开始,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给王某200元生活费。后因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给自己300元。三个子女均以压力大、工作不稳定等理由拒绝。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有权管辖该案件的有(  )。

A
A市人民法院
B
B市人民法院
C
C市人民法院
D
D市人民法院
E
E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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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D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选项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题中,王某起诉三个子女,属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符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所以,王某住所地法院即A市法院有管辖权。故选项A正确。选项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王某的大儿子王甲虽然户籍在B市,但其经常居住地在C市,应由经常居住地C市法院管辖,而不是由B市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王某的小儿子王乙的经常居住地在D市,应由经常居住地D市法院管辖。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王某的女儿的经常居住地在E市,应由经常居住地E市法院管辖。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E,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王某的女儿的经常居住地在E市,应由经常居住地E市法院管辖。所以,选项E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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