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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该条规定中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属于(  )。

A

附随义务

B

次给付义务

C

从给付义务

D

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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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本题中,《民法典》第723条规定的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这是因为,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租赁物,而通知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租赁关系的发展,在个别情形要求承租人有所作为,以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本题应选A,即附随义务。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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