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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21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贷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借款期限届满,丙公司未获清偿,则下列关于丙公司债权行使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如丁公司向丙公司提供甲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但丙公司放弃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则丁公司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

C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丁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

D

丙公司应当先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

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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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A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因此,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效果。本题中,丙公司放弃对甲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权利,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情形,未经保证人丁公司书面同意,丁公司不再对加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但丁公司仍需对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丁公司向丙公司提供甲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但丙公司放弃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则丁公司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本题中,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但并非只能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D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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