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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B

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C

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D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

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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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混同的认定。在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时,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明确区分,以及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务记载。选项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和选项B“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均属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未明确区分,且未进行财务记载的情形,符合人格混同的认定依据。选项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和选项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虽然都是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表现,但它们并不直接涉及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明确区分的问题,因此不直接符合人格混同的认定依据。而是当这种过度支配与控制导致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项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虽然涉及到了股东与公司财产的问题,但题目中并未明确表明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务记载,因此不能直接作为人格混同的认定依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A和B。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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