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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用于购买甲乙婚后居住房。同年5月,乙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为该房屋装修花费3万元。

        2002年10月8日,乙为投资获取收益,用其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在当地购置一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

        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

        2004年7月,甲乙的女儿丙出生。

        2020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丙并请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

      (1)甲乙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

      (2)甲乙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其中:25万元是2019年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

      (3)2002年8月,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婚烟登记及婚姻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婚姻效力待定

B

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C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

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2年4月3日举办婚礼时

E

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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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题中,甲、乙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故甲乙婚姻效力并非待定,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本题中,结婚登记属于要式行为,需要本人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所以选项B正确。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选项C正确。
选项D、E,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期间甲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此时甲乙婚姻效力待定,双方补办婚姻登记后,其效力可追溯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故选项D“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2年4月3日举办婚礼时”错误,选项E“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3年4月3日”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下列关于婚烟登记及婚姻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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