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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兴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甲市Y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7年5月兴华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乙市F区(在乙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开发“F印象”项目。2019年3月1日,兴华公司债权人刘某将其对兴华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并书面通知兴华公司。该债权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告,兴华公司仍不清偿。张某了解到:截止2019年3月底,以兴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26件,涉及标的额8000万元;兴华公司开发的业务只有“F印象”项目,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举步维艰。2019年4月8日,张某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兴华公司破产申请。2019年4月11日,乙市中级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兴华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一是乙市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二是张某债权人身份不合法,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三是张某未能证明兴华公司资不抵债,兴华公司不具备破产的法定要件。兴华公司请求乙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张某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张某提起破产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张某作为兴华公司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申请

B

张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C

张某可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破产申请

D

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无须得到兴华公司同意,有权提起破产申请

E

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未得到兴华公司同意,不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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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D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的主体和管辖。
选项A、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题中,张某作为兴华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起破产申请,且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无须得到兴华公司同意,有权提起破产申请。因此,选项A“张某作为兴华公司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申请”、选项E“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未得到兴华公司同意,不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的说法均错误。
选项B,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兴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乙市F区,乙市中级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选项B“张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申请”错误。
选项C,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题中,张某可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破产申请,所以,选项C的说法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下列有关张某提起破产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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