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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丘佛市万亿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万亿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万亿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万亿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

        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万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另查明,汪某于2015年1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万亿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汪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同时表示:税务局决定追缴时,万亿公司已濒临破产、无补缴能力,并非故意拒不补缴。检察机关对万亿公司及汪某以逃税罪提起公诉。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对万亿公司定罪的影响因素有(  )。

A

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对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

B

2016年度逃避缴纳税款占万亿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

C

2015年度逃避缴纳税款占万亿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

D

税收管理员任某收取万亿公司2000元红包

E

万亿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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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刑法》第201条,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对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且2015年度逃避缴纳税款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逃避缴纳税款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均超过了逃税罪中“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定罪标准。因此,选项A、B、C均属于对万亿公司定罪的影响因素。

至于选项D税收管理员任某收取万亿公司2000元红包和选项E万亿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勾结,虽然这些行为可能影响了万亿公司的逃税行为,但并不是对万亿公司定罪的直接影响因素。这些行为更多地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而非定罪依据。因此,选项D和E不是对万亿公司定罪的影响因素。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本案中,对万亿公司定罪的影响因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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