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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该题已根据新大纲改编】2017年3月3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30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后3个月后缴齐。2017年3月15日,海虹公司经登记,成立。甲任执行董事,乙任经理,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会。

        2017年11月,丙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自己不具有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为由,向海虹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其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代其查阅和复制海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海虹公司以查阅和复制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且该申请未得到甲、乙同意为由,拒绝了丙的要求。2017年12月3日,丙以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海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2017年12月5日,海虹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河海公司借款130万元,借期5个月,年利率为36%,长捷公司为海虹公司的借款出具《保证责任书》提供担保,没有明确保证方式。2017年12月7日,河海公司将借款汇入海虹公司的银行账户。

       借款届期时,海虹公司未还款,河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河海公司于2018年6月将海虹公司、长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河海公司发现甲、丙的认缴出资未到位,于是追加甲、丙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甲、丙承担责任。

       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本案诉讼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丙追加为共同被告

B

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乙、丙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

长捷公司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

海虹公司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E

若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起诉状后的答辩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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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D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责任、保证合同、管辖权异议等规定。
选项A、B,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丙未实缴出资,仅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并不享有股东会决议形成等权利,所以其不具有股东知情权,不能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因此,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丙追加为共同被告,但不可以将股东甲、乙、丙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选项A“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丙追加为共同被告”说法正确,选项B“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乙、丙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表述错误。
选项C,长捷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于借款的纠纷不承担民事责任,河海公司无权将长捷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长捷公司也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长捷公司不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选项C“长捷公司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表述错误。
选项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据此,选项D“海虹公司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表述正确。
选项E,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据此,选项E“若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起诉状后的答辩期内提出”表述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下列有关本案诉讼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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