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题刷出新高度,偷偷领先!偷偷领先!偷偷领先! 关注我们,悄悄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多选题

下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B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C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D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E

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使用微信搜索喵呜刷题,轻松应对考试!

答案:

ACD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刑事案件侦查权行使的相关规定。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因此,选项A“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符合法律规定。选项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可见,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故选项B“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如要求被冻结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说明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因此,选项C“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符合法律规定。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决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的技术侦查措施。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保管的退赔物或者因原物灭失而给予的赔偿物,以及依法不应由有关机关管理的或者不应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按照被害人的请求予以返还,但须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故选项D“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符合法律规定。选项E,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选项E“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符合法律规定。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下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版权声明:本站点所有文章除特别声明外,均采用 CC BY-NC-SA 4.0 许可协议。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让学习像火箭一样快速,微信扫码,获取考试解析、体验刷题服务,开启你的学习加速器!

分享考题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