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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长水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为了扩大规模,2014年2月1日,长水公司向恒发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

        2014年9月,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长水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发公司几次催收均无结果。

        2016年3月6日,恒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长水公司破产。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并回答有关询问

B

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法院无权更换

C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所获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D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E

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但应向法院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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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D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由前款规定的人员担任不利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由此可知,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并回答有关询问,故选项A正确。
选项B,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由前款规定的人员担任不利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由此可知,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法院有权更换,因此选项B“法院无权更换”的说法错误。
选项C,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任工作人员。管理人聘任的工作人员应当列明人员名单,并经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撤销对前款所列聘用人员的聘请,同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直接决定聘用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没有报酬的,应当收取合理的费用”。由此可知,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所获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所以选项C正确。
选项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依法执行职务”。由此可知,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故选项D正确。
选项E,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此可知,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并非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因此选项E“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的说法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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