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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

  2014年4月,税务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是:2012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1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2013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法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0%;2014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6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5%。经查:风华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

  经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已补交税款,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接受处罚,交纳罚款188万元。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风华公司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已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则下列关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徐某是犯罪嫌疑人

B

赵某是犯罪嫌疑人

C

李某是犯罪嫌疑人

D

赵某、李某都是犯罪嫌疑人

E

风华公司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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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E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本案中,风华公司通过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徐某是风华公司会计,提出并实施了隐瞒收入的行为,属于直接责任人员;赵某作为总经理,对徐某提出的逃税方案予以同意,也属于直接责任人员;风华公司作为法人单位,构成逃税罪的犯罪主体,但只对直接责任人员徐某、赵某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本身不是犯罪主体。故选项A、B、E说法正确。李某只是风华公司的出纳,并未参与逃税,不构成逃税罪。故选项C说法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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