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都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学校可以对初二学生小华采取的措施是批评教育,即选项C。而勒令退学(选项A)和开除学籍(选项B)都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单独禁闭(选项D)则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均不可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