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若遇到以下情形,应当否决其投标:A.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这意味着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B.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联合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他们共同投标,应当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若未提交,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D.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这意味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可能意味着其无法按照此价格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至于选项C和E,它们虽然与投标文件的某些方面有关,但并不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选项C中提到的“投标文件有明显的计算错误”并不直接构成否决理由,除非这些错误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产生了重大影响。选项E中提到的“投标文件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也不直接构成否决理由,除非这些不明确的内容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的情形包括A、B和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