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2)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