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