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 3 )海域使用权 (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6 ) 交通运输工具 (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1 )土地所有权 ( 2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3 )学校 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5 )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的财产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