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甲公司投资建造一座太阳能电池厂,工程包括: 1个厂房及附属设施、1栋办公楼、2栋宿舍楼。甲公司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公开招标,乙公司中标,合同价2800万元。 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按合同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了预付款支付申请,甲公司核实后于2020年3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并于2020年3月21日向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 乙公司以合同价为基数,以2%目标利润率预测目标成本,并按工程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进行成本分解。 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困难,自行决定将2栋宿舍楼全部交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丙公司施工,仅收取10%的管理费。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每延期竣工1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万元的工期违约金。2021年5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宿舍楼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后才能使用,因工程修复于2021年6月20日通过了甲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 [问题] 1、甲公司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清单包括哪几项? 2、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预付款保函额度是多少万元? 3、甲公司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后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间? 4、乙公司项目目标成本是多少万元?该工程直接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5、乙公司与丙公司做法属于什么行为?说明理由。 6、工程竣工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多少?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2、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按合同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10%,即2800万元*10%=280万元。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预付款支付证书签发后,承包人(乙公司)与发包人(甲公司)约定预付款支付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此,甲公司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后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最后期限是2020年3月15日,但合同约定为2020年3月21日,因此最后期限是2020年3月21日。4、乙公司以合同价为基数,以2%目标利润率预测目标成本,因此项目目标成本为2800万元*(1-2%)=2736万元。工程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5、乙公司将工程中的2栋宿舍楼分包给丙公司施工,仅收取10%的管理费,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6、根据合同约定,每延期竣工1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万元的工期违约金。工程延期竣工了(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20日=31天),因此工程竣工工期延误违约金是31天*2万元/天=62万元,但合同约定为20万元,因此工程竣工工期延误违约金是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