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施工单位有合同契约关系的单位的协调(发包单位、业主及其代表、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设备供应单位;施工机械出租单位;经委托的检验、检测、试验单位;临时设施场地或建筑物出租单位或个人))协调的形式以会议座谈为主、个别交流沟通为辅,但对协调的结论均需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