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质量事故 ,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3)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