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2)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3)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4)井巷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5)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 (6)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7)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8)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0)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 (11)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13)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 (14)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 (15)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符合相关要求, (16)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18)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19)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 (20)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信设施。 (21)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