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的应急处理要求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lh 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2.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服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 180 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