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直接方法。 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对象与其他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如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等)的工作对象不同,一般不是通过主动求助的途径来到工作者面前的,因此他们中的很多人具有被动、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心理和行为特点。矫正社会工作者要采取更为主动的姿态去和服务对象建立关系,这是矫正工作是否成功的第一步。 但是在有些矫正社会工作者看来,与矫正对象的关系能否维持,决定权不在对方而在自己,在法律规定的矫正期内,无论服务对象愿意与否,他(矫正对象)都必须按照我(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要求去行动,因此,他们并不重视和善于与服务对象良好专业关系的建立,在工作过程中,不依照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用接纳、尊重、平等的态度来对待服务对象,而是用一种居高临下的、强势的姿态来处理关系,这种做法很难达到矫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