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题中,壮壮的父亲已经死亡,母亲王芳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有权担任壮壮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和叔叔虽然都有监护能力,但并非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且爷爷奶奶的监护权主张还受到王芳是否再嫁的影响,叔叔的监护权主张也须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王芳是壮壮的监护人首选。